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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区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SYXSBCZ006—2002(北京市顺义区行审B类—财政006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 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2、可行性论证报告;(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5、拟报出资产清单;(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6、近期财务报表;(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8、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9、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代表任命书;(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10、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五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统计评价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应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1 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四条)
2、上级补助;(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四条)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第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统计评价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并签署意见及不予办理的理由,转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统计评价科科长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
时限: 2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初审人员沟通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退受理人员。
时限:4 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统计评价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行政审批事项不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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