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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顺义区纪委文件
顺纪发〔200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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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顺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北京市顺义区监察局
北京市顺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在党员干部中严肃计划生育纪律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党(工)委、党组:
2006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坚持长期实行的基本国策,而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多年来,我区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模范遵守各项计划生育政策,为我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极个别党员干部受“多子多福”等封建思想的影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为深入贯彻《决定》精神,保持我区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良好发展势头,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区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决杜绝违法生育现象的发生。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党员干部,一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从重从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农村干部的,撤职或依法罢免;是党员的,开除党籍。对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区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生育当事人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依照法律规定按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全区党员干部在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要积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子女、亲属模范遵守各项计生政策;对违反规定,包庇、纵容他人违法生育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的党员干部,要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不严格执行政策,乱收费、乱罚款,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擅自施行流引产手术、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瞒报漏报出生人口以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发生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重视,造成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被动,出现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顺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顺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顺义区监察局
2007年9月25日
主题词:党员干部 计划生育 纪律 通知
中共北京市顺义区纪委办公室 2007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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