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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

关于印发《顺义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财国库 [2003] 2号

 

各财政统发工资试点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资金拨付管理,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顺义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顺义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2、《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核算暂行规定》

      3、《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缴款项的帐务处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财政    统发    工资    办法    通知

 

抄送:顺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顺义区人事局  工资统发代

 

理银行  局内相关业务科室

 

打字人:李颖林                            校对人:孙丽蓉 

 

附件1:

顺义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资金拨付管理,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管理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以“工资统发软件系统”为主要技术依托,实行网上审核,并结合书面审核签证制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进行工资统发的改革试点,适时逐步推开,纳入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由区财政局发文通知。
    第七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区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九条  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条  财政统一发放的实发工资为应发工资与代扣款项的差额。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

第三章  工资资金拨付程序

第一节  工资统发准备程序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工资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汇集和拨付工资资金。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于实行工资统发之前,分别向区编制、人事部门申请办理统发人员和工资审批手续。

(一)预算单位应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确定工资统发基准月,将基准月工资统发等数据录入“工资统发软件系统”,并通过“工资统发软件系统”生成《统发人员明细表》和《统发工资明细表》(格式附后),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于该月10日前分别报区编制、人事部门审批;
  (二)区编制部门应在收到预算单位基准月《统发人员明细表》后逐人进行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位人员占编制等情况的审批;
  (三)区人事部门应在收到预算单位基准月《统发工资明细表》后逐人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单位统发人员和工资的审批。
    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凭区编制、人事部门审批确认的基准月《统发人员明细表》、《统发工资明细表》于统发当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办理个人工资帐户注册手续,并按本章第二节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上述资料核对相符后,于20日前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格式附后)送国库科。

代理银行应按《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所列人员及区财政局国库科有关要求于25日前为预算单位开设个人储蓄存折和工资卡,并采用“即开即入”的方式发放首月统发工资,以后各月的统发工资按照本章第二节相关程序发放。

预算单位收到职工个人储蓄存折和工资卡后,应将个人储蓄存折帐号准确无误地输入“工资统发软件系统”,并在核对后

将个人储蓄存折和工资卡发给职工本人。


    第二节  工资统发程序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按有关要求于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工资统发等数据,通过“工资统发软件系统”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以“数据软盘”的形式报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并同时提供《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

预算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人事变动、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应报送区编制、人事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工资变动审批名册、退休退职审批表等),在区编制、人事部门审批文件中未予说明的变动事项(如姓名、身份证号、补发工资变动等),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文件(格式附后)。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将预算单位提供的下月工资统发等数据导入“工资统发软件系统”,同时提供给区编制、人事部门进行网上审核。

编制部门对预算单位人员占编制等情况进行网上审核,于每月25日前通过“工资统发软件系统”将审核结果送区财政局。

人事部门根据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政策规定对预算单位所报实有人员和应发工资进行网上审核,于每月25日前通过“工资统发软件系统”将审核结果送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工资统发等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于每月27日前根据分月用款计划、核定的预算单位实有人员及应发工资额,按照资金性质、分预算科目开据《拨款通知单》,连同审批确认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送国库科。
    第十八条  国库科审核后,于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开据《预算拨款凭证》,将资金划拨到“顺义区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同时,通过“工资统发软件系统”向代理银行提供下月工资统发等数据,并提供《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工资资金,应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核对相符,将实发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帐户。
    每月1日,工资资金必须进入个人工资帐户。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发生增人时,应持相关文件按本章第一节第十三条规定向区财政局办理新增人员个人工资帐户注册手续,对20日前未申请办理的,下月工资一并随第三个月补发。

统发个人储蓄存折(工资卡)丢失或内容变更的,应自行向统发代理银行申请开设新折(卡),并于开设后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更新“工资统发软件系统”。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区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以及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规定的工资统发办理时限,遇法定节假日或跨年度时,应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在工资发放的次日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传回区财政局国库科。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库科对代理银行传回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审核确认后,开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入帐通知单》交代理银行转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入帐通知单》、《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汇总表》及其他相关凭证,按《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会计核算暂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将全年统发工资与其他经费支出合并向区财政局编报决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于年末全额作为“其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提交的工资统发数据、资料应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工资统发预算。

人代会批复后,区财政局应单独下达工资统发预算指标。

每年12月10日前,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预算科调整当年工资统发预算。

第二十八条 区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工资统发相关程序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准确地拨付工资资金,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银行,区财政局终止其工资统发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北京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为规范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会计核算行为,依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    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帐务处理

1、预算资金划入“财政工资资金专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1)将预算内资金划入“财政工资资金专户”时,记:

借:暂付款——工资款

贷:国库存款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预算内

2)预算外资金划入“财政工资资金专户”时,记:
借:暂付款——工资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预算外

2、财政总预算会计依据代理银行的回单列报支出时,

做如下帐务处理:

借:暂存款——预算内

借:暂存款——预算外

贷:其他财政存款

同时,预算内列报支出,记:

借:预算支出——×××类——×××款

贷:暂付款——工资款

预算外列报支出时,记:

借:预算支出―——×××类——×××款

贷:暂付款——工资款

3、收到“财政工资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利息收入

4、年度终了,将利息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记:

借:暂存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

借:国库存款

贷:预算收入

二、    主管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

1、    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内资金,记:

借:经费支出(本级单位的工资)

拨出经费(下级单位的工资)

贷:拨入经费

2、    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记:

借:经费支出(本级单位的工资)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下级单位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借方反映拨付下属单位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贷方反映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

1、    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内资金,记:

借:事业支出(本级单位的工资)

拨出经费(下级单位的工资)

贷:财政补助收入

2、    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记:

借:事业支出(本级单位的工资)

贷:事业收入——预算外收入

下级单位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借方反映拨付下属单位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贷方反映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统发工资中的预算外资金。

三、    基层单位的帐务处理

1、行政单位记: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

2、事业单位记:

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内资金)

  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

四、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将全年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总额与本单位的其他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附件3:

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缴款项的帐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缴款项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金额,随同公用经费一并拨付预算单位,每月不再单独拨付。

一、主管部门的帐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门开据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入帐通知单》记:

借:拨出经费

贷:拨入经费(行政单位)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

二、基层单位的帐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

1、根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入帐通知单》、《财政统一

发放工资汇总表》及其他相关凭证记:

借:经费支出(按工资统发汇总表应发工资金额)

贷:拨入经费(按工资统发汇总表实发工资金额)

  暂存款——个人所得税(按工资统发汇总表代扣金额)

     ——失业保险等(按工资统发汇总表代扣金额)
2、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代扣款项时,记:

借:暂存款——个人所得税

     ——失业保险等

贷:银行存款

(二)事业单位

1、根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入帐通知单》、《财政统一

发放工资汇总表》及其他相关凭证记:

借:事业支出(按工资统发汇总表应发工资金额)

贷:财政补助收入(按工资统发汇总表实发金额)

  暂存款——个人所得税(按工资统发汇总表代扣金额)

     ——失业保险等(按工资统发汇总表代扣金额)

2、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代扣款项时,记:

借:暂存款——个人所得税

     ——失业保险等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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