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顺义区财政局 -> 政策法规 -> 法制园地政策法规
顺义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

顺义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

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

顺财农综字〔20053

 

 

各项目镇: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的透明度,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顺义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则: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是指区农发办事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及办法: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实行公示制。

(一)项目申报前,拟申报项目的乡镇应向农民群众公示项目的建设地点、规划方案、需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等内容,以广泛听取农民意见,优化项目设计,确保农民筹资投劳方案的落实。

(二)项目实施阶段,以项目区为单位向农民群众公示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财政资金及农民筹资投劳的使用计划情况等。在主要单项工程实施地点,向群众公示所建工程的标准、投资和施工、监理单位等情况。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以项目区为单位向农民群众公示项目的名称、投资完成情况(包括农民筹资投劳使用情况)、建设内容、主要工程及数量、项目预期效益、运行管护(包括管护范围、内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

(四)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内容应报农发办备案,若发现公示内容不当或错误,应责令改正。经农发办同意,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中予以说明。

(五)公示的方式主要采用在项目区内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也可采用印发简报、宣传单或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等方式。公示栏等的设立要经济实用、清楚规范,尽可能利用排灌站和机电井管护房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及建设豪华公示牌。

(六)申报审批阶段的公示至少保留20天,实施阶段至少保留10天,竣工验收阶段的至少保留3年。同时,公示需注明对公示内容的质询、举报渠道等方式。

三、补充说明

(一)各项目镇需按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公示,不得虚报瞒报建设项目的情况,如若发现,将责令整改。

(二)项目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不得以各种手段阻拦或妨碍项目区群众的监督与质询。

(三)项目区群众对公示内容有质疑的,可向项目区所在镇有关负责人提出质询,有关人员需在15天内做出答复;未及时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15天内向区农发办反映。

(四)区农业开发办应在接到质询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对以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五)对区开发办的答复仍不满意,质询人可向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反映。

四、本办法由顺义区农业开发办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顺义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财政局主办(2006) 版权所有 北京市财政局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E-Mail:Webmaster@bj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