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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办法》的通知
顺财国库 [2002] 2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财政统计科: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管,严格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和撤消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和办法,我们制定了《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对照检查整改。
附件:《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办法》 《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申请表》
《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备案登记表》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财政 帐户 审批 通知
打字人:李颖林 校对人:孙丽蓉
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和撤消等行为,逐步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过渡,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意见文件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各类帐户,包括基本帐户、一般帐户和专用帐户。 第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区政府批准成立的非常设机构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银行帐户。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审批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 镇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审批由各镇财政统计科负责办理,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银行帐户开设要求: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帐户; (二)专用帐户的开设必须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三)基本建设资金帐户按专用帐户管理。建设单位可在本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帐户,有国债项目的单位,还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国债资金专用帐户; (四)尚未实行“票款分离”的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确有必要的,可以开设一个非税收入过渡帐户,只能用做汇缴非税收入,不能用做支出; (五)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食堂、刊物杂志经费可以各自开设一个银行帐户,但不得核算相关业务以外的经费内容。 (六)其他银行帐户原则上不允许开设。 第五条 银行帐户开设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由其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库科办理批复手续。须填写《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申请表》,同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之一: 1、区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规定开设专用帐户文件的复印件; 3、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持区财政局批复文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后,需到区财政局办理备案,与财政有领拨款关系的,还需同时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撤消银行帐户,需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开设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食堂、刊物杂志经费等帐户,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第八条 备案的银行帐户,须由单位填写《顺义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备案登记表》,经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开设和管理银行帐户,对不按规定执行,擅自开设银行帐户,不如实登记、隐瞒不报、公款私存以及其他严重问题,按国务院281号令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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